借名买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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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壳房友188****3654

    普通用户

    1.不动产的物权效力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换言之登记在谁名下,物权就归属于谁。登记权利人如果将房屋进行出售或者抵押等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非恶意情况下受让,物权发生转移,实际权利人无法对房屋物权进行追回,只能找处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追偿损失。2.被借名人的限购名额会被占用3.贷款时需要以被借名人的名义申请,被借名人实际并没有产生贷款,但在后续自己进行贷款的时候却会受影响,必须将本次房贷数额一同计入4.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出租,即便实际权利人最终更改登记,租房合同未到期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1.不动产的物权效力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换言之登记在谁名下,物权就归属于谁。登记权利人如果将房屋进行出售或者抵押等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非恶意情况下受让,物权发生转移,实际权利人无法对房屋物权进行追回,只能找处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追偿损失。2.被借名人的限购名额会被占用3.贷款时需要以被借名人的名义申请,被借名人实际并没有产生贷款,但在后续自己进行贷款的时候却会受影响,必须将本次房贷数额一同计入4.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出租,即便实际权利人最终更改登记,租房合同未到期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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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壳房友186****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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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动产的物权效力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换言之登记在谁名下,物权就归属于谁。登记权利人如果将房屋进行出售或者抵押等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非恶意情况下受让,物权发生转移,实际权利人无法对房屋物权进行追回,只能找处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追偿损失。2.被借名人的限购名额会被占用3.贷款时需要以被借名人的名义申请,被借名人实际并没有产生贷款,但在后续自己进行贷款的时候却会受影响,必须将本次房贷数额一同计入4.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出租,即便实际权利人最终更改登记,租房合同未到期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1.不动产的物权效力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换言之登记在谁名下,物权就归属于谁。登记权利人如果将房屋进行出售或者抵押等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非恶意情况下受让,物权发生转移,实际权利人无法对房屋物权进行追回,只能找处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追偿损失。2.被借名人的限购名额会被占用3.贷款时需要以被借名人的名义申请,被借名人实际并没有产生贷款,但在后续自己进行贷款的时候却会受影响,必须将本次房贷数额一同计入4.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出租,即便实际权利人最终更改登记,租房合同未到期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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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壳房友188****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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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动产的物权效力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换言之登记在谁名下,物权就归属于谁。登记权利人如果将房屋进行出售或者抵押等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非恶意情况下受让,物权发生转移,实际权利人无法对房屋物权进行追回,只能找处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追偿损失。2.被借名人的限购名额会被占用3.贷款时需要以被借名人的名义申请,被借名人实际并没有产生贷款,但在后续自己进行贷款的时候却会受影响,必须将本次房贷数额一同计入4.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出租,即便实际权利人最终更改登记,租房合同未到期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1.不动产的物权效力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换言之登记在谁名下,物权就归属于谁。登记权利人如果将房屋进行出售或者抵押等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非恶意情况下受让,物权发生转移,实际权利人无法对房屋物权进行追回,只能找处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追偿损失。2.被借名人的限购名额会被占用3.贷款时需要以被借名人的名义申请,被借名人实际并没有产生贷款,但在后续自己进行贷款的时候却会受影响,必须将本次房贷数额一同计入4.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出租,即便实际权利人最终更改登记,租房合同未到期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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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壳房友155****0113

    普通用户

    1.不动产的物权效力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换言之登记在谁名下,物权就归属于谁。登记权利人如果将房屋进行出售或者抵押等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非恶意情况下受让,物权发生转移,实际权利人无法对房屋物权进行追回,只能找处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追偿损失。2.被借名人的限购名额会被占用3.贷款时需要以被借名人的名义申请,被借名人实际并没有产生贷款,但在后续自己进行贷款的时候却会受影响,必须将本次房贷数额一同计入4.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出租,即便实际权利人最终更改登记,租房合同未到期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1.不动产的物权效力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换言之登记在谁名下,物权就归属于谁。登记权利人如果将房屋进行出售或者抵押等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非恶意情况下受让,物权发生转移,实际权利人无法对房屋物权进行追回,只能找处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追偿损失。2.被借名人的限购名额会被占用3.贷款时需要以被借名人的名义申请,被借名人实际并没有产生贷款,但在后续自己进行贷款的时候却会受影响,必须将本次房贷数额一同计入4.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出租,即便实际权利人最终更改登记,租房合同未到期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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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壳房友182****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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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动产的物权效力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换言之登记在谁名下,物权就归属于谁。登记权利人如果将房屋进行出售或者抵押等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非恶意情况下受让,物权发生转移,实际权利人无法对房屋物权进行追回,只能找处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追偿损失。2.被借名人的限购名额会被占用3.贷款时需要以被借名人的名义申请,被借名人实际并没有产生贷款,但在后续自己进行贷款的时候却会受影响,必须将本次房贷数额一同计入4.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出租,即便实际权利人最终更改登记,租房合同未到期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1.不动产的物权效力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换言之登记在谁名下,物权就归属于谁。登记权利人如果将房屋进行出售或者抵押等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非恶意情况下受让,物权发生转移,实际权利人无法对房屋物权进行追回,只能找处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追偿损失。2.被借名人的限购名额会被占用3.贷款时需要以被借名人的名义申请,被借名人实际并没有产生贷款,但在后续自己进行贷款的时候却会受影响,必须将本次房贷数额一同计入4.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出租,即便实际权利人最终更改登记,租房合同未到期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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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壳房友131****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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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各城市陆续重启限购政策,许多没有购房资格的人就开始打起“借名买房”的主意。那么“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呢?1、风险一、钱房两失;风险二、所有权不受保护;风险三、房子被登记人出售 无法追回;风险四、登记人对房屋进行抵押等。借名买房的购房人虽然自己是真正意义上的“户主”,但是由于房屋表面上被登记在出名人的名下,依据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实践中借名买房非常容易就房子归属问题产生纠纷,一旦借名人或与出名人关系恶化,在相关证据欠缺的情况下,借名人很可能根本得不到房屋所有权,最终钱房两空。

    全国各城市陆续重启限购政策,许多没有购房资格的人就开始打起“借名买房”的主意。那么“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呢?1、风险一、钱房两失;风险二、所有权不受保护;风险三、房子被登记人出售 无法追回;风险四、登记人对房屋进行抵押等。借名买房的购房人虽然自己是真正意义上的“户主”,但是由于房屋表面上被登记在出名人的名下,依据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实践中借名买房非常容易就房子归属问题产生纠纷,一旦借名人或与出名人关系恶化,在相关证据欠缺的情况下,借名人很可能根本得不到房屋所有权,最终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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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壳房友133****7110

    普通用户

    最直接的说法就是,这个房子是‘借’别人名义来买的,在法律上讲是和自己没有关系的。

    最直接的说法就是,这个房子是‘借’别人名义来买的,在法律上讲是和自己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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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壳房友188****2368

    普通用户

    1.名义人偷偷把房子给卖了。 站在实际出资人的角度,名义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实际出资人要面对的最大法律风险。因为在现有法律制度下,一旦房子登记于名义人名下,实际出资人将失去对房屋的控制权。如果另一个市场主体基于对房管局所有权登记的信赖去购买此房屋,法律就会对这笔交易予以保护。 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实际出资人拿着和名义人的合同主张房子实际是自己的,由于借名关系属于内部法律关系,并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公示的效力,所以其并不能撤销已经发生的房屋交易,也不能使房子物归原主。更极端的情况是,名义人拿着卖房得到的钱款远走高飞,实际出资人最终落了个“钱房两空”的结果。 2.名义人主张房子是自己的。 和第一种偷偷把房子卖了不同,这次名义人手段更加简单粗暴,其直接否认和实际出资人之间有借名关系,主张房子是由自己出资购买的,因此所有权属于自己。这种主张看似荒唐,但如果名义人在运作之初就早有

    1.名义人偷偷把房子给卖了。 站在实际出资人的角度,名义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实际出资人要面对的最大法律风险。因为在现有法律制度下,一旦房子登记于名义人名下,实际出资人将失去对房屋的控制权。如果另一个市场主体基于对房管局所有权登记的信赖去购买此房屋,法律就会对这笔交易予以保护。 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实际出资人拿着和名义人的合同主张房子实际是自己的,由于借名关系属于内部法律关系,并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公示的效力,所以其并不能撤销已经发生的房屋交易,也不能使房子物归原主。更极端的情况是,名义人拿着卖房得到的钱款远走高飞,实际出资人最终落了个“钱房两空”的结果。 2.名义人主张房子是自己的。 和第一种偷偷把房子卖了不同,这次名义人手段更加简单粗暴,其直接否认和实际出资人之间有借名关系,主张房子是由自己出资购买的,因此所有权属于自己。这种主张看似荒唐,但如果名义人在运作之初就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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